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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順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六十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建上字第二十六號判決確定,諭知本訴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反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反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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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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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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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部分 │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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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叁萬伍仟元│聲請人支出。 │
├──────┼────────────┼────────────┤
│本訴部分 │ │ │
│第二審裁判費│ 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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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及鑑│
│ │ │定費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相對人應負擔│ │本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由相│
│ │ 捌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對人負擔。 │
│訴 訟費用額│ │計算式: (44956+35000)×│
│ │ │9/10+12225=84185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本訴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伍佰元、入郵叁佰玖拾元、退郵貳 │
│佰陸拾捌元、郵票費壹佰貳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 │
│佰捌拾柒元;反訴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均相對人 │
│支出,由相對人負擔;反訴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貳萬伍仟壹佰陸 │
│拾壹元,聲請人支出,由聲請人負擔。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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