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819,200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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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9748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4號判決確定,除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外,第一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計 算 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相對人負擔5分之3    │
├──────┼───────┼───────────┤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5748元            │
├──────┼───────┼───────────┤
│第一審鑑定費│90000元  │54000元          │
├──────┴───────┼───────────┤
│合              計(新臺幣)│597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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