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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甲○○即中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2樓
上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未能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8月21日起展延至96年2月2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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