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甲○○ 律師
相 對 人 冠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