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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892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175元 │
├─────────────┼─────────────┤
│合 計 │ 9095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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