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2134,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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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鍀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現應受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9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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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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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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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費  │9,4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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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100元                   │戶籍謄本      │
├──────┼────────────┼───────┤
│抄錄費      │300元                   │公司登記資料  │
├──────┼────────────┼───────┤
│合       計 │31,97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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