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2149,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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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為判斷是否符合公
示送達之要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而無法對相對人送達之證明。

例如:遭退回之存證信函寄件信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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