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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81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銘邦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所為95年度聲字第 68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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