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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登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定存單號碼FA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定存單號碼FB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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