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909,2006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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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丁○○
己○
甲○○
庚○○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附表一、聲請人已繳納費用
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壹、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
貳、 土地複丈費 肆仟元
參、 建物測量費用 肆仟元
肆、 建物測量費用 捌仟元(補繳)
伍、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用 壹萬貳千元
陸、 測量圖費用 參佰元
合 計 參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與金額(新台幣)
相對人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壹、戊○○ 9分之1 肆仟肆佰參拾參元
(計算方式:39893×1÷9=44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貳、丁○○ 9分之1 肆仟肆佰參拾參元
(計算方式:39893×1÷9=44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參、己○ 9分之1 肆仟肆佰參拾參元
(計算方式:39893×1÷9=44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肆、甲○○ 6分之1 陸仟陸佰肆拾玖元
(計算方式:39893×1÷6=664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伍、庚○○ 9分之1 肆仟肆佰參拾參元
(計算方式:39893×1÷9=44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陸、丙○○ 9分之2 捌仟捌佰陸拾伍元
(計算方式:39893×2÷9=886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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