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950,2006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50號
受 罰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93年7月1日同意擔任稜威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而公司股東於民國93年9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此有稜威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故依法受罰人應於94年3月30日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卻於95年5月11日始具狀(見受罰人呈報狀第一頁本院之戳記)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