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繼,33,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33號
聲 明 人即 甲○○
繼 承 人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姊弟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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