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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35號
聲 明 人 甲○○
即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聲明人具狀時人仍在台灣地區居住之證明。
三、聲明人具狀時未在台灣地區,請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表 (含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公證書、委任台灣地區人民代理聲明繼承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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