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