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18,200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黃仲宏
游觀寶
共 同 何靜雪
訴訟代理人
張德欽
被 告 劉蕭阿銀
訴訟代理人 張劉秀菊
被 告 黃陳治
溫欽彥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蕭劉阿銀」記載,應更正為「劉蕭阿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