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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零伍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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