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38,200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7,38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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