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45,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台幣3,603,51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同條第3款)。
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