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65,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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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壬○○即祭祀公業張文通公管理人
癸○○
戊○○
庚○○
子○○
卯○○

寅○○
辰○○
巳○○
辛○○
丁○○
丙○○
乙○○
巷16
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7,525元(〈5600x1080.30x16900/71400〉+〈5600x3688.31x443/936〉=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6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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