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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6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萬3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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