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73,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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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803,7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9,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8,1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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