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