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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裕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代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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