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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光信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當事人間確認補發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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