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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青年高級中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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