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81,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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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台中縣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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