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83,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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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台中縣石岡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0,60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備繕本或影本3份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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