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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37199號),被告丙○○對於上開支付命令所示本金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並無異議,而僅對其中關於969595元之利息部分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95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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