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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合幣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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