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89,2006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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