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095,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甲○○
併送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合夥退夥結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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