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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請求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9,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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