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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因請求之標的物為公司股票、印鑑章、帳冊及歷次董事、股東會議記錄等物,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百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故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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