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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被告台中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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