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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5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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