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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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