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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2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並提出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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