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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請載明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並按所查報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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