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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具狀補正所擬訴訟之對造當事人為何(載明姓名及住居所,若為法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應載明法人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暨住居所。
),並依對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
㈡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3,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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