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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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