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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柏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工程材料等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定作人之所有標的物之客觀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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