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1156,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台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20,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3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