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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當事人因與被告乙○○、丁○○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497,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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