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345,200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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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司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當事人__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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