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481,2006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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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核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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