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06,2006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屬第三河川局、臺中縣政府、太平市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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