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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劦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2,0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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