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