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達啟能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玉屏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