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41,2006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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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95,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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